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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进一步侦查是什么意思啊(赃物进一步侦查是什么意思呀)

2024-05-16 18:37:11 围观 : 28 次

延长诉讼时效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诉讼时效的执行暂时中止。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延长起诉时效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人民法院或者已受理的案件,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该规定的文字语义来看,适用延长诉讼时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侦查、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逃避侦查”存在不同理解,往往存在三个误区,影响案件的认定。

误区之一:将“不被绳之以法”等同于“逃避侦查”。“逃避检测”既是对客观行为的要求,也是对主观意向的要求。“未立案”只是一种客观状态。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很多,不能一概而论。首先,侦查案件涉嫌犯罪的责任在于公安、司法机关。因此,刑法规定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拒不自首并不构成从重处罚的理由。其次,“逃避调查”的认定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在认定“逃避侦查”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延长制度时,既要有具体的逃避侦查行为,又要反映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逃避”客观上阻碍或拖延调查。“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对人员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侦查措施,以及勘验、检查等。调查实验、讯问等取证方法。“逃避调查”并不针对任何调查行为。必然导致公安机关的某些侦查行为不能达到破案效果,客观上阻碍或者拖延侦查工作。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被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往外地,改变身份、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有毁坏、伪造证据、串通、干扰作证等行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造成障碍,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逃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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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对“逃避侦查”存在误解,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客观上没有到案,无论其是否主动、主动逃避调查的行为,将被视为“逃避调查”。对此,提交人认为,如果犯罪后自首或被抓获归案,甚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但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主动逃避侦查的行为,导致案件没有被及时起诉,是侦查机关工作不够有效,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承受不利。延长起诉时效的后果。

赃物进一步侦查意味着什么

误区二:一个人“逃避侦查”的后果会影响到所有同伙。对于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整个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不能根据每个共犯的具体行为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来计算。原因是: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来看,有些行为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每个共犯都必须对共同犯罪的整体承担责任。从刑事诉讼阶段来看,侦查工作正处于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案件事实还不是很清楚,而且很可能发生变化。此时判断每个共犯应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可能并不合适。从刑罚自由裁量权的复杂性来看,影响量刑的因素较多。特别是一些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需要综合评估。例如,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也不同。只有在提起公诉和审判时才能准确确定。从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根据法定量刑范围对同案犯采取不同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部分同案被告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进而影响今后的起诉。超过追诉期限的同案犯,应当追究其责任。

其次,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根据各共犯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因为一人逃避调查而延长诉讼时效至所有共犯。理由是:第一,刑罚应当与犯罪相称。共同犯罪完成后,是否“逃避侦查”,体现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强烈的个人属性。坚持个人责任、区别对待。是否“逃避侦查”的判断,必须根据每个被告人的具体表现,不能一视同仁。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分子是否“逃避侦查、逃避审判”,适用延长诉讼时效制度。这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至少不逃避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尽快破案。案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三是符合审批、起诉、办案惯例。申请批准起诉时,批准起诉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整个案件。所有同案犯不一定都会得到批准,并且可能会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例如,在批准起诉主犯时,如果根据共犯、胁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赔偿理解等因素,认为不需要起诉的,批准起诉的,不得批准起诉。这说明,在批准起诉的案件中,检察院在判断是否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共犯是否仍应提起公诉时,必须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刑罚条件、证据条件、必要性条件和起诉的可能性等。独立判断。

误区三:“立案”等同于“侦查”。有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立案,犯罪分子在被绳之以法之前逃跑,就是“逃避侦查”。这实际上是对立案与侦查的关系的误解。“立案”仅表明公安、司法机关接受了案件材料,决定作为诉讼活动进行侦查或者审判。“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材料,确认、抓捕犯罪嫌疑人、拘留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期间承担责任。从刑事司法逻辑来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违法无效的。同时,立案只是刑事起诉活动的开始。立案后是否采取侦查措施、何时开始侦查、采取何种侦查措施等,都需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有些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侦查,未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因此,在适用延长诉讼时效时,“立案”不能等同于“调查”,“逃避调查”也不能等同于“逃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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