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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常见民事纠纷取证规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常见民事纠纷取证规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以下三种举证方式
第一、当事人举证
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举证基本规则(或者叫举证责任分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原、被告),首先是自己尽力调查取证,以期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
第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法院(法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依职权调查取证。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无误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这一规则的含义主要是: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被告、第三人、法院。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承担举证责任主体的是原告本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院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本人收集并提供法定有效证据证明,但是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中还包括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需要结合具体侵权案件作出依法判断。
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只是对当事人取证的一种补充,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已有此规定,如安徽省高院1999年6月通过的《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3条规定:“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调查取证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常见民事纠纷取证规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常见民事纠纷取证规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