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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涂改医疗文书引起的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涂改医疗文书引起的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将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规定处理外,还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关于病历的书写和修改,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否则就是不正规的修改行为涂改病历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具体要承担以下三种法律风险
第一 行政处罚风险
第二 刑事处罚风险
法庭上病历等医院的原始材料属于何性质的证据?涂改做假属犯罪吗?
伪造、涂改、损毁病历或医疗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医疗一方伪造、涂改、损毁病历等医疗资料,属于法定推定医疗过错的情形。同时对于伪造病历资料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医疗纠纷受害者一定要求法院对其严厉制裁(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1、证明被涂改,并不必然无效。是否有效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才能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对书面证据原件被添加涂改后的证据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所谓“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以反映制作人的意思或思想为目的的文件,也称原本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最初制作而成的原件,它是文书的原始状态的反映,是文书制作者原创力的产物。原件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表达和承载制作者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的文书,就是原件。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件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作家的手稿、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文书、借款人亲笔书写表达借款意愿的借条等。书面证据原件经过添加涂改后,尽管不属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其已不能表达作者最初的思想,也就不能将其仍视为证据规则上所要求的“原件”。
《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干规定》第77条同时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二条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原则。
书证原件作为原始证据,与添加涂改的书证相比,自然更接近案件事实,其可靠性或证明力更大。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面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文字材料,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裁剪本、添加涂改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证据原件的证明效力大于复印件,但是如果在证据原件上进行添加,导致与证据复印件之间矛盾的,则证据的复印件效力大于涂改后的证据原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涂改医疗文书引起的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涂改医疗文书引起的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