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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双方自愿加计利息重新发放借款并约定新的利息。这种有息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日前,江阴法院对此给出了肯定答复。2005年3月20日,饶某向关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年利率15%计息。
期限为一年。2006年3月21日,饶某支付了5000元,将利息加在本金上,并向关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我今天借现金11万元,约定年利率15%,期限不超过一年”。
2007年3月15日,饶某向关某还款6500元,并加付利息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有“现借款12万元,约定年利率20%,期限1年”。2006年12月10日,饶某又向关某借款5万元。
双方同意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5万元借款和12万元借款合二为一,本息合计19.8万元。饶某于今日重新向关某发放现金19.8万元,
一张“约定年利率20%,期限一年,房产证抵押”的借条。因饶某未按时还款,2008年12月,关某要求饶某加一年利息再发放一笔借款,但饶某不愿发放。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偿还借款19.8万元。
并按约定年利率20%承担利息至付款之日止。饶某辩称,自己真正的借款只有15万元本金,19.8万元是通过滚动利息滚存到现有金额的。国家不保护复利,复利部分应该剔除。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出具的借条虽然确实存在复利,但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到期利息是原告的合法收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应视为新的借贷关系的成立,但借的钱已经在被告处。
原告无需再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都表达了他们的信念。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