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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大多是死者的近亲属,如共同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那么有人可能会问,非死者家属作为“外人”,是否可以分享死者的遗产呢?盈奇法律团队将继续为您讲述继承法的故事。
老唐有三个孩子,分别叫唐大、唐二、唐三,都已经成年了。老唐是一个有爱心、富有同情心的人。2002年,他收养了一名孤儿,名叫小丁。但由于老唐对收养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没有为小丁办理收养手续。老唐的三个孩子逐渐成家立业。唐达更加繁荣,生活条件更好。但由于一直在国外,他始终没有尽到赡养老唐的义务。唐二因意外受伤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唯一值得欣慰的是,他的小儿子唐三已经和老唐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老唐于2004年5月不幸去世,四个孩子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
唐达认为,作为家里的长子,他应该得到更大份额的遗产。唐二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因为他无法工作。唐三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更大的一份,因为他照顾了父亲很久了。同时,兄弟三人一致认为,小丁作为“外人”,不应该得到遗产的一份。看起来唐氏兄弟各有各的理由,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国的继承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对死者的主要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或者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能获得较大份额。有赡养能力、具备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予或者少取份额。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他也可能获得较少的份额。不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赡养、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赡养被继承人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更多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达因有赡养能力且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获得或者少得遗产份额;唐二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该得到更多的遗产;唐三因为和老唐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能够得到更多的传承份额。那么被老唐收养的孤儿小丁能得到一份遗产吗?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由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一方或者当事人之一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本案中,由于收养未办理登记,老唐与小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小丁小丁不能继承老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小丁可以得到适当份额的遗产。
英奇继承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原则上,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外的人不能参与遗产分配。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适当分享遗产的人有两类:一是依靠死者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继承人以外更多支持死者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得到一部分遗产,但没有继承权。他们不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