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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房屋纠纷种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村土地房屋纠纷种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二、开荒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办法
1、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2、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
农村开荒土地使用权纠纷谁开荒谁收益,这个问题就要看所在乡镇村社的配套文件。农村荒山野岭开荒原则上仅限于本村社农民,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收益。同时鼓励农民自己开荒复耕获得土地使用权,谁开荒谁举证乡镇村社三级组织必须公开公正对待保障人家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开荒土地的使用权。
开荒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
1、可以去找村民会议投票表决;2、或者也可以找农村土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农村土地纠纷是比较复杂的,情况多种多样,有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有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有村民与土地征收方之间的土地纠纷。有的是边界不清,有的是非法霸占,还有的是违法征收,反正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
那么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村民遇上土地纠纷如何处理。
村民遇上土地纠纷第一步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村民小组长调解处理,村民小组长无法处理的,可以申请村委会介入调解处理,村委会都无法调解处理的,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土地纠纷经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方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土地纠纷当事人申请土地纠纷解决问题,原则上不得越级,就地化解矛盾,逐级向上申请。
其次、地方相关部门收到土地纠纷案子如何处理。
不管是村民小组长,还是村委会,不管是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总体原则都是,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图纸及人证,诉求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单方面的责任问题,很多土地纠纷也是因为相关部门的管理失职因素造成的。有的土地纠纷确实从法律和历史依据方面都无法处理的,只能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生效的,土地纠纷经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就得依判决执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无论是土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还是土地纠纷调解判决方,对土地纠纷的处理都要按照逐级向上申请处理的程序,不得越级。相关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解判决,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尊重历史遗留问题,还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处理,尽量做到以法服众,以理服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土地房屋纠纷种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土地房屋纠纷种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