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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现勇敢却受伤了,受害者却没能获救。这种情况下,你的损失谁来赔偿呢?
2019年5月8日上午8点左右,某水上运输公司所属的一艘自卸船在卸沙过程中发生坍塌,导致一名卸沙工人被埋在沙中。当时蔡庆明正在沙场工作。当听到沙船上有人呼救时,蔡庆明就上船,用铲子挖沙救人。救援过程中,蔡庆明体力透支,甲板上的沙子很滑。不小心摔倒了,手掌着地。当时,他感到左手腕疼痛、肿胀,活动受限。受害人被埋在沙子里,没能成功获救。
随后,蔡庆明被送往益阳南方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他总共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8583元。蔡庆明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3000元。
出院后,蔡庆明将水运公司和船舶实际承包人、经营人王汉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前,蔡庆明听到有人喊“救命”,赶紧跑到卸沙船上挖沙救人。蔡庆明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是见义勇为,而不是自愿救助。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受害人义勇责任纠纷,依据《:010-》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本案没有实际侵权人,蔡庆明的损失可由受益人适当赔偿。
蔡庆明救援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显然是本案的受害人。然而,本案的受害人是王汉军雇佣的一名员工。根据规定,王汉军作为雇主,也可以被认定为受益人。王汉军应当依法给予蔡庆明适当的处理。赔偿。由于王汉军与水运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水运公司应当依法对外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埋在沙子里的遇难者没有成功获救,但蔡庆明的勇敢行为值得社会赞扬。受赠人的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并不影响见义勇为的成立。救援效果是否实现,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见义勇为的条件。因此,受益人对受益人的赔偿法律义务并不取决于他本人是否受益,也不取决于其勇敢的救助行为是否成功。
王汉军与水运公司共同赔偿蔡庆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和精神慰藉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应急救援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