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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和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定价方法。对事故损失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测绘、鉴定后,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并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救援和人身伤亡善后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费用。间接财产损失。
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上和道路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并恢复原状。修复主要是在现场进行,尽量恢复原状,即功能、形式、价值不发生大的变化。
(4)折扣补偿。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无法修复,需要折扣赔偿。减值时,应当计算原物品的价值、原物品的新旧市场价格以及残值,以补偿折旧。
牲畜受伤但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应当就地救治;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因伤死亡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并给予折扣补偿。
(6)实物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同种或者相近类型、质量的物品,应当以实物补偿。
(1)坚持客观标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不能采用确定刑事责任的方法。首先,过错程度不能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就应当全额赔偿或者加额赔偿,而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减轻。其次,行为的损害程度不能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2)所有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人不仅要赔偿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还要赔偿正常情况下实际能够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赔偿合理损失。实行全额赔偿原则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所赔偿的损失必须合理。造成不合理损失的,不予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程序的详细介绍。赔偿财产损失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如果您还有任何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