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来源:杭州刑事辩护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陈恒国贷款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集第97集第963期)
判决理由:诈骗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他们都以贷款为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罪名的认定很容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其他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的罪名分析,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诈骗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获取贷款,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要将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控制,据为己有。简而言之,是指行为人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最终必须客观地看待,不能完全脱离客观的外在活动而存在。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来判断。实践中,有些行为非常直接、明显地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利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然后卷款跑路等;但也有一些行为难以单纯体现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一)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以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五)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上述五种情况只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是否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相关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令第《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以下简称《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坚持,要避免纯粹依据损失结果的客观归属不能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来说,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不退还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三)挥霍资金,骗取资金的;(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破产、假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的行为;(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一般经验法则应用到诈骗贷款案件中,我们认为,认定行为人具有占有该贷款的目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取得贷款,即、行为人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二)行为人逾期不偿还借款的;(三)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者在接受贷款后实施特定行为,如实施《纪要》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缺乏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一般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非法占有行为。无法认定贷款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导致案件性质由刑事转变为民事、民事转变为刑事。行为人原动机是非法占有贷款,但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其他有利因素影响,原意发生变化的,贷款期限届满后,将贷款返还。贷款期限。这种情况达到数额标准或者刑事责任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未达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属于民事诈骗。反之,如果行为人在获得贷款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获得贷款后,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不愿意归还贷款,并且在贷款期满后也不会归还贷款。如果数额达到较大,则构成贷款。欺诈罪。
综合以上分析,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恒国多次冒用他人名义借款、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从查明的证据来看,陈恒国骗取贷款后,确实在周荡步行街和山店开发了房产。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恒国与信贷员签订了贷款再贷款协议,并将其资产证明交给信贷员,这可以证明陈恒国确实有偿还贷款的权利。将要。其无意非法占有所获得的贷款,但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