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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类型主要有三种:自卫、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两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指定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
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它提供防御。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