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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判决书样本原告:周某某,男,50岁。委托代理人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被告人:张某某,男,48岁。2009年11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失赔偿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律师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出庭。目前此案已结案。原告诉称,2009年5月28日,原告的卡特彼勒CAT320C挖掘机在新乡市振中路宜家花园小区施工时,被告任意砍砸原告挖掘机,造成挖掘机严重损坏。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受公安机关委托,新乡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损坏的挖掘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元。由于挖掘机损坏无法工作,被告扣押挖掘机拒绝离开工地,截至2009年10月28日,已造成收入损失37.5万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扣押原告挖掘机;2、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14,319元,收入损失375,000元至放车之日),共计389,3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诉人关于自己“在施工期间被拘留”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009年5月29日半夜,他们带人强行拆毁我的房屋及财物。这些机器不是在施工,而是非法拆除房屋并绑架了被诉人的妻子和女儿。应该有人来解决这个问题。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不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2009年11月6日的情况陈述及2009年9月24日的处理意见,证明被告2009年5月28日破案。挖掘机不肯放车的事实;2、新价证[2009]99号、新价证[2009]100号各一份,证明挖掘机损失元;3、原告与新乡县大良免烧砖厂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证明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租赁费为每月元;4、挖掘机照片9张,证明挖掘机损坏情况;5.2002年4月8日挖掘机发票1张,6.1张产品合格证。上述证据证明该挖掘机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3张照片,证明挖掘机拆除了被告房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扣押汽车。是挖掘机拆了我的房子。派出所和开发区的领导都来了,但事情还没有结果,车子当然不能放行。走。如果原告认为拆除被告房屋是开发商和被告之间的事情,那么原告和被告就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可以去找开发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无关。原告的挖掘机是开发商租用的。被告与开发商的事务与原告无关。原告不清楚开发商拆迁房屋是否合法,但被告无法以违法对抗违法。经法庭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公安机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汽车被扣押、损坏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民事诉讼。该证据经本院查证;证据二、四如能证明原告挖掘机因被告扣押、损坏而造成实际损失的,本院将对上述证据予以证明;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实际遭受利益损失,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6能够证明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的事实,本院将对上述证据进行验证。
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受损房屋的照片。但因被告未提出反诉,且被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未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被告的诉状、法庭陈述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5月29日零时,原告收到拆迁工程。在拆除被告房屋的一个洞时,被告的挖掘机被砸坏,并拒绝原告开车离开,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此事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处理后,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犯他人合法财产,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卡特CAT320C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强行扣押车辆,侵犯原告挖掘机所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车辆。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挖掘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砸毁挖掘机,物价部门评估损失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收入损失为37.5万元。这只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收入损失可以单独处理。被告辩称原告的挖掘机拆毁了他的房子,并拒绝放走汽车。由于被告未就其损失提出反诉,且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该抗辩不能成立。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号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项、第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张某XX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归还周某某所拥有的卡特彼勒CAT320C挖掘机一台;二、张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某损失元。3、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张某某承担。为简化程序,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在执行时一并结算。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河南省。审判长王国明审判员李奇代理书记员王利平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判决书2010年5月6日二、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或者应该知道。人身伤害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财产损失赔偿的索赔时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来确定管辖。房地产损害赔偿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动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了他人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损失如何赔偿。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财产损失。以上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裁判文书样本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相应金额。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有专业律师,欢迎您寻求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