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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损失。犯罪嫌疑人犯非法发放贷款罪的,除被法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放贷,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联人是指:
1、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