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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标准)

2024-05-17 11:41:01 围观 : 853 次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伪劣产品冒充正品,以次充好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到2元。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标准)

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百分之五十以上销售额的两倍以上;

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形式是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和产品。市场管理秩序。结果,并希望这个结果或允许这个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具体为:

1、掺假、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混入杂质、异物,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丧失预期性能的行为;

2、装假。指将不具备一定可用性的产品冒充具有某种可用性的产品的行为;

3、伪劣商品。指用低档、低档产品冒充高档、高档产品,或者用残次品、废旧零部件冒充正品、新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为代表。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散装或分散数量的产品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象:本罪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刑法另有规定以外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备案:起诉案件: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

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总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对本条规定的行为难以认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后所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货值”按照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标签价格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四、案例解读

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吴1、吴2与吴3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村租用房屋,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本案中,他们购买原料、包装等物品,冒用制药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假兽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将假兽药销往全国各地。生产、销售假兽药金额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该处查获了假兽药成品及生产假兽药的原料、搅拌机、打标机、电子秤、封口机、标签、包装袋、纸箱等。吴1、吴2等工厂。纸盒。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兽药监督所对吴1、吴2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氧氟沙星可溶性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河南省畜牧局2013年9月25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执行“某制药公司”的复函显示,被告人吴1、吴2生产的兽药产品应按假兽药处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一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吴某二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查获假兽药成品及生产假兽药所用原料、搅拌机、打标机、电子秤、封口机、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箱。。

解读:根据《刑法》号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四种形式,即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本案中,吴1、吴2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假制药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假药,并利用物流配送方式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额元,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5、律师分析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是多发、易发的犯罪。这一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方面,公司声誉受损,另一方面,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也面临牢狱之灾。为了维护企业声誉,降低企业犯罪风险,建立防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公司管理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是逐利的。一些生产销售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增加利润,低价收购生产原材料或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此,企业管理者应树立法律红线,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避免为追求利润而违法。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健全适用于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制度落实到生产的各个环节;此外,应设立质检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评价,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组织员工培训。产品最终是由一线员工生产的。加强生产人员培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为企业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提供人力资源。

建立预警机制。生产、流通各环节要制定应对预案。当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必须及时处理和纠正,防止出现问题,造成更大损失。

委托专业人士指导。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面临致命的打击。因此,委托律师深入企业排查、防范刑事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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