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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并直接或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制度。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由委托人直接承担。《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间接代理又分为命名间接代理和隐藏间接代理。
明显的间接代理突破了契约的相对性。合同直接约束交易对手和委托人。第《合同法》号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时知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产生约束力。除了。”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隐性间接代理,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人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方,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针对该第三方的权利。然而,第三方已与受托人签订了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知委托人,合同就不会签订,则存在例外情况。
它还规定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如果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受托人未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第三人可以因此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交易对手。第三方主张其权利,但不得改变选定的交易对手。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抗辩。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交易对手,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