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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孟飞
编辑|王艳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争论的焦点。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通常不处理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是否应处理使用权和收入权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
A、B均为城镇户口。婚姻存续期间,他们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某村村民丙宅基地的一套小产权房,并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来,甲、乙结为夫妻。两人关系破裂,在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对于本案小产权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夫妻双方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而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为了避免当事人权益的不确定性,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用该判决,并且使用该判决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国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禁止出售小产权房,因此案中夫妇虽然与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律和国家政策。甲、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案中产权较小的房屋不予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政策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以买卖、交换等合法行为改变产权。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实行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耕地。在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会产生市场流通后果,因此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能否分割,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有法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可以分割,因为离婚纠纷仅涉及家庭成员,分割前后不会产生市场流通后果;
有的法院认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虽然不能分割,但产权即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应当分割;
有的法院拒绝处理小产权房,是因为担心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并以司法文书的形式确认配偶一方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会造成财产损失。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导致类似案件大量发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促使当事人试图通过法院裁决获得小产权房的法律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
因此,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法院会认定小产权房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法官可以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处理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暂缓所有权。权利确认后,双方另行决定。起诉和分庭可以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事情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