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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刮伤、翻车、撞毁、爆炸、火灾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意外。网友咨询:8月22日凌晨4点左右,谷奇峰驾驶车牌号为陆Q/陆Q……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碰撞、侧翻、或涉及车辆驾驶员驾驶时发生的事故。发生刮伤、翻车、碰撞、爆炸、火灾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网友咨询:
8月22日凌晨4点左右,谷奇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Q/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兰陵县上岩镇西驻守时,将行人孟某撞倒碾压,致孟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古奇峰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孟某因头部、腹部、双下肢组织破裂,多处骨折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古奇峰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9月23日11时许,古奇峰向兰陵县投降。古奇峰是如何受到惩罚的?
浙江民立律师事务所张国平律师回答:
谷其峰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随后他逃跑了,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古奇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国平律师补充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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