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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省的警察带走了怎么办(异地逮捕会当地坐牢吗)

2024-04-10 19:31:51 围观 : 379 次

涉嫌刑事犯罪,警察可否直接异地抓人

经常有网友问我的律师,如果有刑事案件,警察可以直接异地抓人吗?

被外省的警察带走了怎么办(异地逮捕会当地坐牢吗)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不能!实在是不可能啊!

根据《刑事诉讼法》号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号第十一章“办案配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即使有管辖权,在没有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抓人。警察非法拘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异地拘留、逮捕人的,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地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传唤、拘留、逮捕,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时,应当提出配合请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并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在开展询问、讯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配合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配合函,一并提供给协办地公安机关。并附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将上述法律手续通过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传真或传送至协办公安机关。

如果某人请求协助执行传票、传票、拘留或逮捕,应当提供传票、传票、拘留令或逮捕令;请求协助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询问、冻结等调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令、扣押决定等。函件、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检查、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部门受理配合请求并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合作请求,应当及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提出配合请求的,只要手续齐全,合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定其他条件。

第三百四十九条配合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十条传唤或者异地传唤时,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传唤或者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其住处接受讯问。

异地拘留、逮捕的,协调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拘留证、逮捕证的相关信息。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时,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立案,能够立案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调地的,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委托协调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要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配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并提供签字、按指纹后交给审讯员、审讯员、鉴定人。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办案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配合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第三百五十三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犯罪史等的,配合地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调查结果处理地;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应当在15日内将协查结果通报办案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材料的,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助调查并反馈。

第三百五十四条不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五条配合的公安机关按照办案公安机关的配合请求履行办案配合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公安机关承担。但配合行为超出配合要求范围,造成执法失误的,配合地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五十六条办案地公安机关与配合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联合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3.公安部关于下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及时向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公安部

2020年6月3日

公安机关异地协作办案“六严禁”

一、严禁在未办结配合手续的情况下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实施传唤、传唤、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配合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和证件。

3.在管辖纠纷解决之前,严禁擅自派警员跨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处置的情况除外。

4.严禁拒绝配合外地公安机关依法、手续齐全的办案请求,故意阻挠,制造管辖纠纷,争夺案源,或者设定条件,收取费用,延迟。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外地公安机关请求配合办案的信息。

六、未经按规定批准,严禁携带枪支跨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停职或者监禁的处分,并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省抓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2、确实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和指控者进行报复;

5.可能自杀或逃跑。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异地拘留、逮捕人的,应当通知拘留、逮捕地公安机关和拘留、逮捕地公安机关。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外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侦查、实施强制措施等配合请求时,只要履行法定程序,配合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无条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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