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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罪(阻碍执行职务是什么案件)

2024-05-11 03:19:01 围观 : 6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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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力也

阻碍执行罪(阻碍执行职务是什么案件)

跳楼、喝农药是被执行人常用的威胁手段,目的是阻碍执行。以下两条信息为例。

首先,浙江省金华市的郑某欠王某合伙贷款10万余元。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郑某未按照协议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但郑某再次违约。2020年11月上旬,执行法官前来对郑某进行进一步侦查。郑某感到愧疚,绝望地跑到阳台上,喊道:“你们谁都不许进来,谁进来了,我就从这里跳下去!”执行法官等多部门人员齐心协力,将郑某从窗台上救出,带回法庭。郑某拒不上报财产,并以威胁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并拘留5日。

二、2020年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限期拆迁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搬出涉案房屋。当天内就他自己的情况而言。梁女士和丈夫林女士充耳不闻。11月18日上午,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疏散措施。现场,执法人员耐心地向情绪激动的梁某、林某解释法律,劝说他们配合执法工作。梁某利用林某与法院“讨价还价”的机会,悄悄离开现场,来到楼顶,试图以跳楼的方式威胁警察。法警迅速将梁某控制并带到布吉法院进行教育训诫。至当日12时许,涉案房屋顺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梁某反思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表示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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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名被执行人以威胁手段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他们为此付出了代价,也是理所应当的。

执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但实践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等情况时有发生,有效判决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这不仅阻碍了申请人实现胜诉权利,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跳楼、喝农药等威胁,试图达到阻碍执行的卑鄙目的,是一些被执行人惯用的“伎俩”。自利没有错,但不能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基础上。本来就是别人的东西,你竟然想占为己有,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是一种可耻、丑陋的行为。拒绝的结果很可能会让申请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入死胡同。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有人说,没有人强迫“老人”去死。他们采取跳楼、喝农药等手段来阻碍执行。尽量避免悲剧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你犯了错误而最终死了,也没什么遗憾。这有点极端,但也不完全错误。生命诚可贵,人生没有回程车票。如果你因不义而死,你的死就会比鸿毛还轻,你的死也不会遗憾。试想:你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以死亡威胁阻碍执行。如果你的阴谋得逞,申请人会怎么做?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申请人,你难道不想通过执行来实现自己胜诉的权利吗?如果你的阴谋得逞,法律的尊严又到哪里去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法院执行局,有人阻挠执行,导致失败,你不觉得司法权威受到侮辱吗?如今,骚扰、探访、迫害的闹剧时有上演,“我死有理”、“我有罪有理”等谬论层出不穷。这种绑架道德判断的丑陋行为应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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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执行人受到跳楼、喝农药等卑鄙手段的威胁,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一些申请人要求加强执法,这是正常要求。不过,该案负责人却一脸困扰地说道:“被执行人被逼得着急,万一跳楼喝农药什么的,谁来承担责任?万一出了事,万一上头追究责任,他们就有很多饭吃了,走吧!”法院面临维稳压力,执行人员有意识形态顾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要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只要被执行人的极端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即使被执行人以抗拒执行、自杀等罪名,结果,执行人员根本无法承担责任。明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穿越高速公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仍然有人故意穿越高速公路,酿成惨剧。这应该不是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吧?

“以人为本”的理念并没有错,但过分强调就不恰当,而且可能会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用作保护伞。那些为了阻碍执行而采取跳楼喝农药的人,不能排除他们心中有这种小九十九的存在。须知,不少“老人”心机重重、精于算计,是多么精明啊!不执行生效判决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者还在明目张胆地上演一场求死求生的闹剧。这不是一种不正当的做法吗?如果强大的国家机器向不法之徒妥协,岂不是永远令人笑逐颜开吗?如果执行受阻,当事人不敢走极端,胜诉方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条”。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劣币驱逐良币,正义让位于邪恶,社会绝对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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