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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减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末增值税抵扣退税政策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款。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现有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已抵扣的税款。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款。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剩余税款;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2年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自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已有的税收抵免。
三大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超额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处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服务部门(场馆)或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请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申请退税。2022年4月至6月超额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从事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可以同时申请免抵退税,并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抵免退税。
三、纳税人申请免抵退税的货物劳务出口及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的,应按期申请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进行零免税、抵、退税申报。
4.纳税人既申请免、抵、退税,又申请退还留存税款的,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免、抵、退税。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后,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5.纳税人申请退还超额税收抵免期间,因纳税申报、检查调整、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期末税收抵免金额发生变化的,允许增量退税按照最近期末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确定。保留税收抵免。
6、纳税人申请免抵退税并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超额退税,或者存在应退税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退税金额纳税人申请超额抵扣退税时,应待税务机关批准应予退还的免、抵、退税额后,准予退还的留存税款增量额为按最近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扣除应退税免抵退税金额后的余额确定。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是指当期经税务机关批准,但纳税人在《税表》中未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免税、抵免和退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额头第15栏。
七、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缴税款又有期末留存税款抵扣的,按最近期扣除增值税欠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存税款——期末留存税收抵免金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批准免抵退税额前,上期留存退税经批准的,期末留存税额最近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超额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退税额和免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超额退税金额,是指当期经税务机关批准但纳税人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退税”第22栏申报的退税金额。上期税收抵免金额”。
九、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超额抵免退税的当期,应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抵免额冲减期末抵免额。期末,办理增值税申报表时,相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款退税”。
10、纳税人如需按规定申请返还全部退还的超额抵税额,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处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全部退还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已缴纳的退税总额填入第22栏“退税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上期抵扣额”填写负数,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超额退税须满足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冒用多额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曾两次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您尚未享受“先征后退”和“先征后退(退)”政策。
2.增量留存税收抵免
留存税收抵免增量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原有税收抵免额前,增量税收抵免额为本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税收抵免额新增的税收抵免额。
纳税人一次性退还留存税款后,增量留存税款抵减额为当期期末留存税款抵减额。
3.现有保留税收抵免
留存税款抵免金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纳税人在一次性退还剩余税收抵免之前,如果当期期末税收抵免大于或等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税收抵免,则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剩余税收抵免应为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税收抵免;截至2019年3月31日,抵免金额小于期末抵免金额的,剩余抵免金额为本期期末抵免金额。
纳税人一次性退还累计抵扣税款后,累计抵扣额为零。
4.标记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第309号)。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外的企业划为大型企业。
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价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稽查销售、征税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除工信部企业字[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行业,以及工信部企业字[2011]所列行业的纳税人300号文件但不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分类对于认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和其他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销售额占增值税总额50%以上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留存税收抵免的允许退还
允许退还的超额税收抵免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额=增量税收抵免额投入构成比100%
允许退还的留存税额=留存税额进项构成比100%
输入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化电子发票和统一税控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完税凭证注明占同期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
在计算允许退还留抵税额的进项比例时,纳税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期间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在已抵扣的增值税中扣除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款缴纳证书增值税将从所述金额中扣除。
七、出口退税与留成退税的联系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从事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申请免、抵、退税。办理免税、抵免、退税手续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存的税款抵免;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存税款。
八、增值税即征即退、征后退(退)税与留抵税额退还的联系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获得多额退税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退)税政策。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已收到的超额退税,然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征后退(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2022年10月31日前已退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退还。全部税款先征后退(已退还))已缴纳的,应按规定申请退税。
九、税收抵免评估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印发之日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参加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以及今后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纳税信用等级,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学分。
十、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超额抵扣的税款,也可以选择结转下一期税款扣除。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超额抵免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其中一项超额抵免退税政策。
四个相关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