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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分类有哪些(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分类表)

2024-05-29 17:17:13 围观 : 7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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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分类(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分类有哪些(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分类表)

刑事辩护律师是司法领域的重要角色,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他们拥有一系列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与案件相关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了解、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包括起诉书、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有权要求法庭提供这些证据并审查、分析。他们还有权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支持被告的辩护。

第二类是与被告人交往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并保守秘密。他们可以与被告讨论案件细节并向被告提供法律建议。他们还有权要求与被告会面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他们的辩护能够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类是与其他辩护律师沟通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与其他辩护律师沟通、分享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这种沟通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准备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帮助。

第四类是与法院、法官沟通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异议,并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策略。他们还有权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并要求重新举行听证会或撤销该决定。他们也有权要求法庭保持公正和中立,确保被告受到公平审判。

第五类是与媒体沟通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与媒体沟通,向社会公众传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策略。他们可以通过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传达信息。与媒体沟通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确保案件机密信息不泄露。

刑事辩护律师还享有其他权利,例如收取合理的律师费、选择适当的辩护策略等。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是律师的责任。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确保法律公平正义得到维护。他们需要尊重法院和法官的决定,遵守法庭程序规则。还要把被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一切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可分为与案件有关的权利、与被告人交往的权利、与其他辩护律师沟通的权利、与法庭和法官沟通的权利、与被告人沟通的权利。媒体等。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法律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分类(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律师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三个职业。民事律师主要解决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问题;刑事律师是指以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行政律师主要解决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机构等问题以及对机关工作人员不满意的问题。律师按工作性质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业务范围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服务对象和工作条件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律师家属。

找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刑事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律师只能为一名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刑事案件不是共同犯罪案件,两名服刑人员需要聘请一名辩护律师。对于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侦查机关一般因同案逮捕、证据不足等原因,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单独案件审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分别地。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包括:

1、独立辩护权。

2、相互审查和沟通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录、复制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会见、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沟通。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沟通。

3、调查取证的权利。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他防守者没有这个权利。

4、发表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解获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控方进行辩论。《律师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权依法受到保护。

6、经被告人同意,有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判决书,避免限制辩护人行使该项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释放、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八、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相关问题在辩护权的相关讨论中已经讨论过。另一种是被告拒绝辩护。辩护人有法定事由中途停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该诉讼职能独立于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辩护人意见的影响。检察官的意志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既不能担任“第二公诉人”,也不能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出庭公诉的辩护人与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应当平等。他们都服从法院法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责。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他的法律义务是忠于案件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事实真相。他既不能主观想象或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从而有效地为案件辩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出庭公诉的辩护人与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应当平等。他们都服从法院法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责。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只能以执行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他的法律义务是忠于案件事实,尊重客观证据,坚持事实真相。他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正式的法律援助函件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得逾期超过48小时。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情况,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法律分析: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以及采访、交流的权利。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3、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4、经被告人同意,有上诉的权利。 5、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请求终止。 6、代理上诉、起诉的权利。七、依法独立辩护权和人身权不受侵犯。 8. 剥夺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名或者两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指定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调查期间,他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请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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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履行审批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报批等合同义务的效力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等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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