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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除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人中,有些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事故处理,但这些人却不是当事人,只是协助他人处理事故,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些人是以别人的名义参与事故处理,是为了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叫代理人。这些其他参与人,应当是与事故处理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说到事故的当事人,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程序阶段,因为处理的内容不同,必须会导致出现不同的当事人。比如,报警和受理程序时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时的当事人、调查程序的当事人、认定与复核程序的当事人、处罚程序的当事人、损害赔偿调解程序的当事人、回避程序的当事人等。如果将事故中的当事人归类的话,大致上可以将其归为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和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是指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包括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
道路交通事故中肯定有车辆,不论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受到伤害,其必定是事故的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是事故损害的加害人,因为其过错行为引发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受害人。事故中的责任者和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道路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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