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文|王艳
编辑|王艳
域名是互联网上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由一串以“点”分隔的字符组成。它用于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识别计算机的电子位置。以为例。整体就是一个URL,其中https是协议,www是主机名,baidu.com是域名。
用户访问网站时,很少会输入完整的URL,更多时候是直接搜索域名。域名相当于门牌号。其他人可以通过这个号码轻松找到您。
新经济环境下,域名的商业意义已远远超出其技术意义,成为新科技条件下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独特地位,而且综合反映了公司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
典型
2009年5月,受害人陈某登录大连市西岗区互联网域名注册网站,出价11.85万元获得“域名,并将其交给域名维护公司公司进行维护。被告人张某意图盗取陈某拥有的“域名。他首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了域名绑定的邮箱密码,然后将域名转移并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
2010年8月6日,张某将域名从原维护公司转移到其在另一家互联网公司申请的ID上,2011年3月16日,又将该域名再次转让给张某进行冒用。“龙畅”身份申请ID,并更改绑定的邮箱地址。2011年6月,张某通过某网络域名交易平台将“域名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判断该网络域名能否认定为财产。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便捷方式,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后,该域名不能再被他人注册和使用。因此,域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互联网域名是稀缺资源,域名所有者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废弃等权利。互联网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每个人都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如果你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域名”和“商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广义上讲,它们只是参考符号。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而可视为企业的“互联网商标”。尤其是在这个眼球经济的时代,作为一个公司,当然希望它的实体商标和网络商标高度一致,这样用户无论在哪一个都可以找到这个公司或者这个品牌。他们来的方式。因此,无论是什么层次、什么意义,域名无疑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互联网域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更改网络域名绑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和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导致原所有者失去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权。其目的是非法获取互联网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会给互联网域名所有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利益的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处罚。对于互联网域名的价值,目前可以综合考虑购买价格、销售价格、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知名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