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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向借款人退还一笔,赔偿三笔。
1、借款人为个人,即自然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而本《办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政策制定的。借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自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银行、支付机构诈骗借款人,具体表现有:
故意隐瞒收费项目,侵犯借款人知情权的;
贷款与保险、担保等挂钩,以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侵犯借款人的选择权;
相互串通,利用技术手段和优势地位强行扣划借款人银行卡资金,侵犯借款人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的;
捏造电子签名事实、制作虚假合同,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合理利息范围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价格欺诈,玩数字游戏、文字游戏,名义利率很低,实际利率却高得惊人;
虚假增加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的。
3、借款人要求退还一、三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三倍成本;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