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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小李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
车主赔偿后,
小李能否再次向公司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巨野法院民事一庭法官邱剑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后,原告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加入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4月8日,经巨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28日,经菏泽市评定为工伤。委员会认定被告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自理障碍程度:无自理障碍。
2021年1月21日,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职期间工资.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的费用。
A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告不支付被告停职期间工资36,814.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87,320元、12,7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元。元。
法院审理
被告李某某在原告A公司工作,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巨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虽然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对方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索赔权利依据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则以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因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充分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并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A公司为被告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职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判决
原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停职期间工资.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情况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停薪期间保留,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
法官的消息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受害人,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则是基于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都有权获得工伤赔偿。相关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同时进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提前从一方当事人处获得赔偿,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或者减轻。这也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