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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包括( ))

2024-04-13 05:07:45 围观 : 680 次

案例介绍2014年2月10日,徐某为甲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合同,刘某为乙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甲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份额各为50%。2、为明确上述投资比例,乙方父母出资上述房产首付人民币6万元,其余房款、税金等费用由甲方及其父母支付。3、上述财产余款由甲、乙双方共同清偿。2019年8月6日,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不涉及财产分割。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徐某、刘某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号证书。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独立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签署的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的内涵和形式要求,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纠纷。本案的立案理由是赠与合同纠纷中的错误,一审法院已依法予以纠正。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存在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主张撤销的依据不存在。原告还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号协议,是希望双方长久在一起,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现双方已离婚,原告的目的已不能达到,故涉案协议应予撤销。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签署是有条件的,即:被告承诺“长期陪伴,婚姻生活幸福”。是否满足这个条件是取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前提条件。一般法理认为,撤销权属于成立权,未经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单方撤销而消灭。为了减少交易对手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不利影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排除期限内进行。由于形成权的这一特点,法律规定形成权的行使不附加任何条件。现原告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附条件未满足为由主张撤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协议为夫妻财产协议,并未将协议视为赠与。而且,双方均已办理公证。根据民法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使该协议被视为具有赠与性质,刘某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刘提出的观点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婚后能够长期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已经不能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协议应当撤销。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刘某的观点应该是:两人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具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失效。刘女士的观点是后者:离婚是解除夫妻财产协议的条件。一旦双方离婚,夫妻财产协议即告无效。很多夫妻财产协议的开头都会有“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一起变老”之类的表述。那么,这一说法是否可以视为夫妻财产协议附加条件呢?我认为,不。

因为法律本来就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而夫妻之间签订这样的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幸福的生活。该协议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效。双方未明确约定婚姻财产协议效力或无效的条件的,不应以一方单方面主张认定协议效力,应当尊重双方的协议。本案的判决没有问题,但在说理部分,对本案适用“形式权不能附加条件”的认定和理解存在偏差。“形式权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和“条件满足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条件满足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两个概念。刘提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这与刘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不是一回事。本案中,刘某无权申请撤销权。在我们的两篇文章《男生必看:怎么和女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和《男生必看:怎么和女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中,我们分别描述了两种情况。夫妻财产协议存在附加条件,法院对附加条件持积极态度。当然,也有人认为,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加入“同居”、“离婚”等条件,违反了婚姻自由和公共秩序良好道德的原则。我们说,不能笼统地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中约定限制性条件”违反了婚姻自由和公共秩序良善的原则。相反,取决于协议是否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为什么这么说?看下面两个场景:01婚姻财产协议规定:“如果双方结婚满四年,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A将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四年,男方声称该文章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无效。如果法院支持男方的主张,女方是否会遭受很大的损失?02夫妻财产协议规定:“婚前男方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此协议以婚姻关系的延续为基础。如果女方主动申请离婚后,财产仍归夫妻双方所有,一切归男方所有。如果男方没有违反配偶忠诚义务,女方立即提出离婚,但仍认为协议有效,这对男方是否不公平?那么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呢?03夫妻财产协议规定:“婚后男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婚前的全部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这种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由于该协议完全限于男方,因此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因此,夫妻财产协议并不是不能约定条件,而是要看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互惠。一方同意个人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获得该财产的权益。给当事人附加合理的条件,符合大众的简单理解。附加条件没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对于给予财产的一方来说也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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