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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后,他后来后悔了,要求公司退还社保。为此,该公司在缴纳社保时产生了滞纳金。那么,逾期付款罚款是否由员工承担呢?有人认为,员工违反了诚信,当然应该承担滞纳金损失;还有人认为,依法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违法不缴纳,迟缴罚款就属于企业自身过错。
对此你有何看法?
徐某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
2014年5月5日,徐某入职时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加入公司,自愿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申请缴费前,我将合同期内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有关社会保障的权益,申请人徐,2015年1月1日。”
2019年4月22日,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徐某反馈的情况,向物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检查令,要求物业公司改正决定,并责令物业公司在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补充徐某的就业情况。自收到决定之日起。缴纳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会保险费。2019年5月31日,物业公司向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费用。
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判令徐某赔偿物业公司损失.43元。
一审法院:员工违反诚信,公司也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院认为,2014年5月5日,徐某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虽然他否认自己从未放弃要求物业公司缴纳社保,但对其提供的物业公司签署的书面申请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申请书包含放弃社会保险的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后果。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字申请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等行为。申请真实有效。徐某已经处理了自己的维权,后来又以物业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物业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责令物业公司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43元。物业公司滞纳金的后果是由于徐某违反诚信造成的。首先,他为了从物业公司获得更多报酬而放弃了物业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随后又向社保部门声称物业公司没有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徐某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也存在过错,徐某应承担滞纳金的50%。
徐女士上诉:公司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滞纳金是因未及时缴纳而产生的,与员工无关。
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徐某并未向物业公司提出任何不要求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申请确实是徐某出具的,但出具的交易对方是外人,与物业公司无关。该公司并非该物业公司的保荐人。
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无论与员工有什么协议,只要员工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有法律义务为徐某补交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由于其未能及时缴纳而产生的,与徐某无关。
3、徐某并未为了获得更多报酬而放弃物业公司的社保缴纳。徐某的平均月工资为2400元,并没有得到更多的报酬。
二审法院: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承担滞纳金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徐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为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承担了相应的滞纳金。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欠薪保险证明和劳动监察大队的纠正决定书可以查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始于2014年5月,而徐某出具的个人申请书称,其加入2014年5月,其自愿签订劳动合同,无需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其亲自提交劳动合同前,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向公司索取任何社保权益。付款申请。两次时间高度一致。徐某虽不承认案外公司与物业公司存在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案外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合理解释原因物业公司他会持有自己签署的个人申请,物业公司的索赔可能性很大。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个人申请书是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署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物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有过错。一审判决双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符合公平原则,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自愿放弃社保,除了上面提到的滞纳金问题外,可能还会存在更多的经济补偿、失业救济金损失、养老金损失等纠纷。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事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被要求支付失业救济金、养老金损失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相关内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乱中取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事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要不要赔失业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