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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我的雇佣关系后,在我的再三要求下,给我出了辞职证明,但是:
1、辞职证明充满负面评价,主观性强。如果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且态度消极,等等等等。我当时明明拒绝签收,但他却表示对我的爱与否,而且态度极其强硬!
2.我的前雇主威胁我将这份辞职证明存入我的档案,因为我已经加入了一个新的、更正规的雇主,而且还在试用期。我担心会受到影响吗?
您能否指导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律师答复:
1.原则上,如果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用人单位负有法定附带义务,即向雇员发放《离职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劳动者个人违约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出具辞职证明。
2、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改正并重新出具;因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辞职证明应当出具如下:
1、辞职证明应当且只能包含“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四要素”外,其他内容必须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原则,并须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添加。否则,辞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补发。
4、单位违法开具辞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