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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他去健身房和朋友们打羽毛球。然而比赛中发生了意外,他的搭档用球拍打了他的脸,导致他几乎失明。如果运动中发生意外,发生人身伤害,责任该如何划分?如何理解“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这句话?
2017年6月17日,曾某与李某一同前往羽毛球馆,一起练习羽毛球双打。在双方争夺羽毛球比赛中,李某用球拍击打曾某,导致曾某眼睛受伤。曾某当天被送往医院接受紧急救治。接下来的几天,曾先生去过多家医院,并接受了两次手术。经诊断,他的右眼患有睫状体分隔和外伤性白内障,视力已无法恢复到之前的状态。随后,四川遗传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为十级伤残。
李某为曾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元,其中7000元支付给曾某本人。但双方一直未能就后续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后,曾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配镜费、伤残赔偿金总额。鉴定费等128,621.25元。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在运动中造成曾某眼睛受伤已是事实。因此,这里主要分析李某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羽毛球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这项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是可以预见的。根据竞技体育活动的惯例,参与者一旦参加活动,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活动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只有在体育活动中侵权人有过错或者严重违反活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只有当损害严重时,我们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自愿结成伙伴关系参加体育运动。曾在争球过程中眼睛受伤。作为一名业余羽毛球爱好者,李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接球,这符合普通人对羽毛球规则的理解。在羽毛球比赛中,不能指望他能够在接球的那一刻判断出危险即将发生并停止击球。行动。李某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
其次,曾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视为同意自行承担风险。曾庆红在与李娜搭档打羽毛球双打时右眼失明是客观事实。这是一次意外,双方都没有过错。李某向曾某支付的费用应视为基于人道主义自愿支付的赔偿。
同时,作为羽毛球爱好者,曾和李也是彼此的高尔夫球好友。他们平时关系融洽,没有仇恨。李娜不可能在争球过程中故意造成曾某受伤。曾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故意伤害其身体。因此,李某并无过错,且现有证据表明,李某在体育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违反羽毛球规则的行为,故李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曾的所有主张均被驳回。
运动有风险,参与时需谨慎。除了羽毛球之外,还有篮球、足球、棒球等运动项目,都具有激烈的对抗属性。只要你自愿参加运动,即使不写“死亡证明”,也会被认为是明知而自愿面临潜在风险。每个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都可能是风险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因此在这些对抗性激烈的体育运动中允许存在“合法风险”,否则将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发展。在如此激烈的体育运动中,只要行为人没有恶意伤害受害人或者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