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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代付运费经济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代付运费经济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般情况下代收代付运费的账务处理是:
1、代收运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运费
2,代付运费时:借:其他应付款-运费贷:银行存款
3、代收代付业务是利用企业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该代收运费计入“应收帐款——B工厂”核算。 收到运费,贷记应收帐款,支付运费时,借记应收帐款,代收代付后,应收帐款该部分运费应当结平。
可以。
如果采取代收代付的办法,由销售方与购买方结算运输费用,则在纳税问题上对销售方不利。根据税收方面的规定,无论帐务上如何处理,计税价格必须包括代垫的运输费用在内。如果由承担运输方面方面开据发票,有利于销售方进行税收筹划和节约相应的税收成本。
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7%,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但是,代垫运费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两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略) 对于销货方而言,“两票结算”的存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应限定为: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的结算方式。关键是出厂价销售货物,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则货物运送的责任是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两票结算”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两票结算”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 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是: 1. 把握交易地点,确定货物的销售方式,明确谁该承担运费。 2. 把握开票地点,查虚假代开运费行为,核实货物销售收入。 注意: (1)到购货方所在地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2)到第三方开运票的代垫运费。 3. 把握运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1)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混合销售收入 (2)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代组织运输 (3)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经营运输(混合销售)。 4. 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代付运费经济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代付运费经济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