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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和随处可见的“网红店”。联系上这位企业家后,他非常兴奋。但在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现理想与现实差距相当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全部取消“特许经营权”呢?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场景:
2019年8月29日,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署了《xxx加盟合作合同》和《xxx合作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在xx市xx区开发“xxx”餐饮加盟店项目,并允许乙方在湖南省任何无代理地区开设第二家加盟店。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2019年8月29日,王某按照协议分两次向A公司转账共计9.8万元。金额包括品牌加盟费6.8万元、保证金1万元、管理费1万元、预付款1万元。王某未接受过A公司的培训和教材。A公司未向王某披露其经营资源、专有技术和基本运营模式的真实状况以及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年,以及其他加盟商及其经营状况。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2019年9月5日,王某向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了xx区xx个体工商户xxx店。王某取得工商登记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王某的店铺尚未装修开业。王某也没有实际使用A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2019年9月11日,王某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区店。
2019年9月7日,王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9.8万元。
法院认为:
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请求解除涉案协议,法律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未履行涉案协议,故主张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元(加盟费元、保证金元、管理费元)。并退还预付款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此,在面对“特许经营合同”时,如果您因个人或加盟商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您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来源:勇敢的小法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