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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部分一般规定
第三章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设立时产生,随法人终止而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所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的自然人不可分割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3、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能力,限于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范围,并服从创始人的意志。发起人设立法人时所确立的宗旨范围,直接决定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