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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法律没有对医疗费用的预支作出强制性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自行垫付或者由事故责任方垫付。
当事人均未垫付的,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有义务及时垫付救助费用。
重要的是,医院不能因为受害者或其家人无法支付复苏费用而拒绝治疗。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未及时缴纳抢救费用而延误救治。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救援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