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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次出售是股权转让领域一事二次出售的体现。是指原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再将转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再办理变更登记。两名受资助者。实践中,原始股东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通常会采取这种做法。这种卖一换二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未能实际取得股权的受让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原股东将仍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应当使用其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以物权为由认定处置股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转让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受让人转让时是善意的;转让价格合理;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未登记并不影响股权的实际转让。因此,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当原股东与第一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股权应当视为已转让,原股东将拥有股权。无权处置它。此时,第二受让方是否取得了股权,应当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第二受让方对第一次受让一事不知情,且工商登记确实使他有理由相信原股东是股权持有人,则应当认定第二受让方是善意的;并且第二受让人对第一次转让一无所知。第一受让方已支付合理对价;此外,无处分权人即原股东还为第二受让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第二受让人善意取得了该权利。股权的所有权。
而且,如果对第一受让方撤销登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因此,“睡权利”的第一受让人无权向原股东主张权利。第二次处置无效,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规定主张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一受让人仍遭受损失,则可以主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让方自身也存在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错,原股东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