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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处二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经证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