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5月12日,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鸡西农商银行原副行长陈伟主动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自首”的说法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事实上,早在2019年5月,原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就被免职,其通报中就出现了“自首”一词。
【案例1】
A,A市科技局原副局长。2019年,A市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称A与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关系密切。2018年,A出资100万元购买了公司20%的股份,涉嫌非法从事营利活动。A市纪委采取谈话、信函询问的方式处理该问题线索。采访中,A如实交代了自己购买上述公司股份的事实,并说明自己只出资了60万元,剩余的40万元并未实际出资。
评论
应当认定A具有自首情节,并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A市纪委约谈询问过程中,A主动供述其涉嫌受贿犯罪且纪检监察机构不知情的,应当视为自愿投降。此次,A仅因一般违纪行为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约谈。A主动承认问题,并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悔罪。这应该被视为自愿投降。如果犯罪事实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2】
B、原B市水利局副局长。2019年初,B市纪委开展专项行动,揭露水利系统线索,相关人员陆续被捕。B担心自己的问题被组织发现,主动向水利局负责人汇报,并说明自己收受了项目陈老板的烟酒、购物卡。水利局将线索移交给市纪委监委。B接受审查调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烟酒、购物卡的问题。经查,B某收受陈某现金50万元,也涉嫌受贿罪。
评论
应当认定B具有自首情节,其本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另行认定。
乙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约谈、讯问、拘留并接受组织审查前自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收受烟、酒、购物卡等犯罪嫌疑的,即可视为自首。对于其隐瞒的涉嫌受巨额现金贿赂罪,不应视为自首。
【案例3】
C、原C市公安局副局长。2019年下半年,C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C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C被拘留后,真诚悔罪。除了供述纪检监察机构已知的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外,他还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挪用公司公款200万元的事实。
评论
C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C采取拘留措施后,C主动供述其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腐败犯罪行为。这不能算是自首,但是是自愿认罪,能够遵守规定、纪律和法律。轻轻对待或减轻它。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C某虽未自首,但主动供述了办案机构未及时掌握的贪污犯罪问题和玩忽职守罪。办案机构了解到的职责是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可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把握自首从宽政策要求,综合考虑自首时机、供述内容、自首情节等因素。认罪稳定性,认真甄别“自首不认罪”和“认罪”“先供后翻”等案件,最终确定是否从宽处理。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