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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报酬按照月工资计算。但“月薪”如何计算呢?是按照工资单上的实际月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计算?
2021年2月,崔女士加入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2022年3月,因崔女士怀孕,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承认其解约违法,但双方未能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崔女士认为,公司每个月都会提供工资单,显示每月工资应该在5100元左右,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补偿金。但该公司认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月工资4000元支付。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科技公司应按照崔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崔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报酬,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应得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奖金等货币收入。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而是按照应得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因此,科技公司应根据崔女士的月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