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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东委托管理股权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股东委托管理股权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代持股权人姓名)
鉴于甲方需要出资购买股权以扩大其业务规模,而乙方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委托甲方代持所购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方,在整个协议期限内,对股权的比较安全、稳定、利益的最大化负有责任。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随时对其所委托代持的股权进行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尽可能减少股权的风险、损失和不利影响。
3. 甲、乙双方同意协商确定代持期限,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股权,不得违反双方的委托协议。
4. 在代持期限内,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购买的股权出现亏损、损失、缺陷等,甲方负有全责,乙方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5. 如果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未能按时归还股权,或者甲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如需要,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赔偿责任。
6.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
签署人:
日期:
乙方:(个人签字)
日期:
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份额对应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对外显示股东身份,但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治理模式。
在我国,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说说股权代持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必须完善、保存好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认缴出资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纪要中要有体现;实缴出资的,要将向公司出资的凭据、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保存好。
二、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人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实际出资份额、实际享受股份收益等内容。
三、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签订《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四、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虽然股份不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实际参与经营,使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最后,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就时,应当及时显名,成为真正的显明名股东,履行股东职责,确保其实际权益。
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将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以显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上,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由于隐名股名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导致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显名股东对外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就可能使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产生各自的法律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东委托管理股权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东委托管理股权纠纷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