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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职业病”的,视为工伤。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业病”是指所有参加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对职业病防治都有规定。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品、尘雾、异常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音、振动、微波、X射线、伽马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作业,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会引发职业病。此类职业病一般称为广义职业病。危害较大、有明确诊断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情批准公布的职业病,狭义上称为职业病,或法定职业病。在职阶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认定申请表自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之日起30日内,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自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争取工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辞职、退休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办理退休、辞职手续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评价、工资考核等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等一些省市还专门规定,职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离职或者退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未发现患有职业病,离职后经诊断或者查明患有职业病并符合规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诊断认定为职业病,自患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后,不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前款第项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退休前12个月或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较高者原则。每月平均养老金按照基数计算。前款第项人员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应当按照《条例》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的,有权享受以下待遇:相关待遇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雇佣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计算并支付贡献工资。
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在职期间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按《条例》处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工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增强理解、自觉遵守、依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过程中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仍享有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不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职工治疗工伤的,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贴;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办事机构批准,因工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给予职工住院伙食补贴。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出差标准报销。因工负伤的职工因非工伤原因治疗的,不享受工伤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内容是:医疗费用:职业病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残疾器具费:因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通用辅助器具标准支付;工资保留期间的停职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照顾补贴:对被评定为伤残并确定需要生活照顾的人员,生活照顾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被认定为10级至1级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贴,发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伤残津贴:被认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相当于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作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死亡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不少于48个月;丧葬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赡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发放抚恤金:配偶的,每月按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月工资标准缴纳。按平均工资的40%发放,对每一位生前赡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放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国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时,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的地方。这里的“诊断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尘肺病诊断涉及升级诊断的,原则是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满意的,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不宜到其他机构重新诊断。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诊断机构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社保知识,请继续关注我们!以上内容由云南源创人力资源解释。未来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更多优质的社保资讯!欢迎大家评论转发!如果您还有其他社保问题,可以留言或者后台私信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