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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近亲属诉权应与原告一致
裁判分
自然人死亡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转移的,其近亲属因从前任继承原告主体资格,因而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应当与原告的诉讼权利一致,并以原告的诉讼身份为准。影响。原告已超过提起诉讼期限的,其近亲属也已超过提起诉讼期限。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利的,其近亲属不再有权起诉。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裁决
(2019)最高法院申请号1546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自然人死亡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转移的,其近亲属因从前任继承原告主体资格,因而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应当与原告的诉讼权利一致,并以原告的诉讼身份为准。影响。原告已超过提起诉讼期限的,其近亲属也已超过提起诉讼期限。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利的,其近亲属不再有权起诉。本案中,王建国的母亲刘玉珍与阳曲县后村乡丈坝村委会于1987年8月1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同意将争议土地转让给刘玉珍。如果协议未被确认无效,刘玉珍与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向殷爱生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在1990年代初期,该案第三人尹爱生在争议宅基地上装修了一套房屋,刘玉珍当时应该知道相关情况。直至2014年刘玉珍去世,争议土地及地上建筑始终由尹爱胜占有和使用。20多年来,刘玉珍没有主张相关权利。在此期间,杏花岭区于1999年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清查,尹爱生申请了此项工作。集体土地使用证虽然颁发了,但刘玉珍没有提出任何确认该证颁发权的主张。因此,应当认为,刘玉珍生前明知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懒于主张相关权利,且追诉期限已过。刘玉珍去世后,王建国作为刘玉珍相关诉讼权利的继承人,也超过了提起诉讼的期限。
综上,王建国申请再审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王建国申请再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