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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王与刘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后来,由于夫妻俩意见不合,王某离家出走,刘某独自抚养小刘长大。小刘因患有支气管肺炎、先天性气管食管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3.5万元。王对此不予理睬,刘无法独自支持。随后,小刘以王某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由,向河南省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赡养费2万元、医疗费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赡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养、保护的义务”;1050第八条规定“夫妻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并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赡养费。”
本案中,小刘因病长期住院,其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均由其父亲承担。作为母亲,王女士已经很久没有和小刘生活在一起了,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小刘的义务。因此,小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王某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请求。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王某支付小刘赡养费元,医疗费元。双方均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法官陈述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不离婚而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结束,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抚养义务。不受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影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无论结婚期间还是离婚后,父母都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