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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什么时候放人出来(无罪辩护成功什么时候放人呢)

2024-04-21 18:11:30 围观 : 371 次

2018年9月25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后,我所委托高登来律师担任第一被告吴某的辩护人,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本所继续聘请高登来律师为第一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原审法院长达一年的审理,公诉机关最终撤回起诉,并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案件基本事实

无罪辩护成功什么时候放人出来(无罪辩护成功什么时候放人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4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阳公检法提113号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吴默克、吴某军、张某政、卢某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罪提起公诉。以扰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鲁068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入狱一年零六个月。原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委托本所律师高登来作为辩护人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鲁06刑第483号裁定,撤销原判,驳回本案。发回重审。经过莱阳市人民法院长达一年的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以莱阳检察一号撤诉二字。《撤回起诉决定书》。2021年4月27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鲁0682刑初4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允许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目前,被告的国家赔偿申请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附律师意见

我受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莱阳市吴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后上诉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此案历时三年。最终,检方撤回起诉。结尾。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我重点从两个辩护方向对检察官的证据链进行攻击:从事实认定角度论证证据验证规则,从实体法适用角度论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证据确证规则的抗辩

我国司法制度的设置决定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的辩护思路是通过证据能力的辩护来发挥证据的“法庭采信资格”。成功率极低。在当前司法机关不注重证据能力的情况下,反而极其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在当前的司法形势下,辩护律师也必须特别关注证据的证明力。辩护时要特别注意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关联性等角度论证事实。我们今天讲的证据验证规则,实际上是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总结出来的规则。证据验证规则的“确认”实际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完全重叠或部分重叠,从而使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在我国刑事卷宗存有大量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审前笔录的情况下,保证个体证据真实性的核查规则主要适用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等情况。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口头证据。

1.证人证言的证实。原则上,证人庭前提供的书面证言和证人当庭提供的口头证言都可以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词的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证人出庭证言与证人庭前证言笔录相矛盾;二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相互矛盾。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在接受证词方面都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发生冲突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当庭证言。当然,法庭接受法庭证言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证人能够当庭解释。对证据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其次,法庭上的证言必须有相关证据证实。对于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原则上应当否定两份相互矛盾且难以区分的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但作为例外,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当被否定。如果两份书面证言内容相互矛盾,法院仍可以以其中一份作为定案依据,但这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即:两份证言之间的矛盾已经消除,且书面证言的内容相互矛盾。证言已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两份自相矛盾的书面证言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确认两份书面证言的证明价值。

2、被告人供述的印证。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审前供述笔录一致,但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二是被告人审前供述、辩护重复,被告人审前供述、辩护重复。庭审前曾出现翻供的情况。针对这两种翻供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核查规则。首先,在被告人审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案件中,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审前供述的规则。当然,优先采纳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无法合理解释或者其理由与整个案件的证据不一致;二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不能合理解释或者其理由与整个案件的证据不一致;其次,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被告人庭前翻供的情况下,被告人审前供述重复或者翻供的,一般不予采纳其审前供述作为结案的依据。当然,被告人庭前翻供又可分为被告人当庭认罪和被告人庭审中拒不认罪两种情况。在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人在庭审前已经当庭承认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只要其当庭供述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就可以采信其当庭供述。对于被告人庭审中拒不认罪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拒不当庭认罪,庭前供述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只要庭前供述不能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就不会采纳庭前陈述。可见,无论采用被告人当庭供述还是庭前供述,司法解释均要求其供述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3.特殊口头证据确认。特殊言词证据主要是指身体、精神有缺陷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言词证据。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抛弃这些人提供的特殊口头证据的态度。它们的证据价值仍然是有条件承认的,但前提是这些特殊的口头证据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争论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与相关结果之间明显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司法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不仅律师和检察官的认识不一致,检察官和检察官之间也存在分歧。这更值得我们辩护律师研究。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故意犯罪的认定上。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能成立未遂犯罪。在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重要。一旦不能确定因果关系,被告人将被判无罪。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也是一种条件关系,即“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的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则是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限制事实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结果。刑法规则。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不是排他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前提,法律因果关系是在对条件关系的肯定基础上的进一步判断。

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框架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联系,即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如果条件关系能够确定,那就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做出判断和限制。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模型是,当被告人被处决后出现干预因素时,需要判断被告人被处决与案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确定外部客观归咎。的条件关系。需要分别考察实施行为和干预因素对案件结果的贡献,进而确定结果的归属。首先,考察执行行为的贡献,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判断初始执行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如果最初的处决行为更加危险,结果就更容易归咎于施暴者。如果被告的行为对风险贡献较大,原则上他需要对结果负责。这是实践中最重要的法律因果关系和判断规则。其次,考察干预因素的贡献。考虑干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比较执行行为和干预因素的贡献。如果执行行为的贡献较小,而干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较大,那么被告的执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差异是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的,被告可能是无罪的,也可能是未遂的,以及干预因素对结果负责。反之,如果干预因素的贡献较小,则一般将结果归咎于原被告的执行行为。

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当事人和辩护人三年来的信任和坚持,更重要的是因为辩护人能够准确抓住公诉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并修正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努力研究涉及的证据理论问题和刑法适用问题。最终,他成功说服合议庭“逼迫”公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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