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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有法院已发出通知,如果判决确定被告承担未来诉讼费用,法院将直接退还当事人,无需当事人申请。
2021年11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退还诉讼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需要退还的律师费将由法院主动退还,不再要求当事人到法院申请。
近年来,上法院的人都知道,法院审理经济民事案件要收取诉讼费,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法院收取当事人诉讼费。这样的收费标准永远牵动着我们老百姓的心,打不起官司是常有的事。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时,原告需要承担案件整个法律程序的各种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法院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执行费用等
法律规定案件审理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即无论原被告身份如何,只要案件被法院败诉,败诉方将承担大部分相关诉讼费用。
在以往的诉讼中,被告被法院败诉后,已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使被告承担了诉讼费用,也是枉然。原告在判决中的实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更不用说诉讼费用等额外费用,而且诉讼费用也没有办法收回。
近年来,法院改革诉讼制度,允许法院将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直接退还给原告,无需等待被告返还。将被告能否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转移给法院,更符合原告的利益。
海南省高人公告进一步明确,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如需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无需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还给当事人。法院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各方应当退出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11月1日之前的退款案件,要坚持当事人申请原则,主动联系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用。
前几天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湛江市一区法院裁定,法院不直接向原告退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可能是法院为了规避退款制度而采取的措施!
被告已经负债累累,几十万的欠款被告无力偿还,判令被告承担起诉费有意义吗?因此,今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监督。估计以后的判决还要看法庭的心情,不然很容易避开这个制度。
海南法院率先尝试,今后其他省份法院也应积极引进,让原告的利益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