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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吴与妻子宋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儿。由于两人善于经营家庭,婚后买了两套房子,积累了不少积蓄。他们本可以幸福地生活,但一天晚上,吴某在家中杀死了妻子宋某。
随后,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确认吴某为精神病人,吴某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被释放。吴某家的积蓄由其法定监护人——吴某的父亲吴大某掌控。
宋的父母相信他们的宝贝女儿是被吴杀死的,但现在他们的积蓄都在“凶手”的父亲手中。吴某无权继承其妻子的遗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剥夺吴某的继承权。某人的继承权。那么,法院能否支持宋某父母的上诉呢?
以案例阐释法律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嘱伪造、篡改、毁损,情节严重的。
在上述案件中,吴某作为宋某的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继承人。虽然他确实杀了妻子宋,但并不是出于主观意识,而是因为精神失常,让他彻底失去了理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形,故仍享有继承权。他的继承权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吴达来履行。宋某父母要求剥夺吴某的继承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