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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事务所: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减刑有两种特殊规定,一是有限减刑,二是无期徒刑。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对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缓刑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缓刑期间,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在决定罪犯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