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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罚款可以同时或单独处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有关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3次的,起判起点为2000元,或者携带武器盗窃房屋。监禁。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起点以拘役三个月以内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事发地点发生盗窃行为;盗窃残疾人、独居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盗窃患者及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等财产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3、盗窃国有收藏一般文物的,量刑起点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数额、频率、方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并确定基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加重处罚:犯罪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两年内盗窃行为发生3次以上,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每增加1次以上,刑期增加1个月至2个月,但刑罚累计增加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盗窃国有收藏一般文物两件的,刑期由九个月增至一年。二、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刑罚不得超过基数刑的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有第一条第三项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增加的幅度不超过基本句子的30%。每增加一种情况,基础处罚增加不超过10%;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基数提高不超过20%;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坏的,基础处罚提高10%至30%;其他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形。三、实施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的,从轻处罚减少30%以下;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刑减少20%至50%;确因生活、学习、医疗等压力而盗窃的,基罚减少20%以下;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犯盗窃罪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意图盗窃,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定罪并受到惩罚。量刑起点、基准刑参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盗窃罪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未遂,且已完成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已犯罪与未遂犯罪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已完成部分为准用于确定基础罚分,尝试部分用于调整基础罚分。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罚,以已完成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罚。根据已完成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数刑的,可以根据未遂犯罪行为的程度、造成损害的程度、未遂原因,在基数刑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刑罚。ETC。起点罚分和基本罚分根据尝试的部分确定。可以根据部分已完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增加40%以下的基础刑。盗窃违禁品,无论数额大小,均以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处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根据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以三次以上为事实加大处罚力度;如果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则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次数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获取数额较小赃物且不是主犯的;那些被受害者原谅的人;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