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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又后悔签署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办?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2021年4月,刘老师与孟女士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辆车、一套房子和积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孩子由孟女士抚养,刘老师每月提供2000元赡养费,每人一辆汽车,房子归孟女士所有,还有一半的押金。每个人。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约定在孩子中考结束两个月后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5月,刘老师食言,想要回屋。两人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论不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庭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达成以协议离婚或者离婚调解为条件的财产债务清偿协议的,双方离婚失败,一方进入离婚程序。有悔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债务清偿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清偿的规定,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对履行上述协议有争议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作出判决。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对离婚协议的履行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