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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用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依照本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我们通常是指员工被迫辞职。那么,如果员工行使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希望获得经济补偿,是否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从理论上讲,合同解除权属于成立权。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劳动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一般理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即告解除。
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向书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同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强制解除外,还可以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无故解除的理由,且只有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才可以行使。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若想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第38条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能支持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经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的,应当提供合同本身的复印件-起诉书或当仲裁申请副本送达另一方时终止。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理论上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需要在劳动仲裁申请或诉讼中载明。民事投诉。这就是第38条的情况。
但实际上,这种操作并不安全。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合同中也写明了原因。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继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行使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最安全的方式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