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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纠纷涉及再审官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股权纠纷涉及再审官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甲方认为再审程序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成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成,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不知你所述公司是不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不能向股东主张。除非股东有出资到期而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建议到工商部门查询各股东实缴额与认缴额是否相符。
如果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人间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人转让出资就没有意义。仍可向这些转让了出资的合伙人追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好!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股权转让涉及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债权人可根据本条规定,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已经足额出资。公司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不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形则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事实,公司债务依然由公司承担。如果不在出资不实也不当然免除再为出资范围内承担补足义务,受让人也可能在转让人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纠纷涉及再审官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纠纷涉及再审官司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