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工作、旅游、购物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以便我们面对各种情况时能够应对。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回答了持续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累犯,累犯与累犯有什么区别。我们希望回答您的问题。
持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或者赦免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除一些特殊的屡犯者外,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行为应当在两次以上;
其次,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必须是一个接一个,不能同时发生,否则就会以数罪并罚、牵连犯等罪名处罚;
最后,第二次犯罪必须在第一次犯罪后五年内实施,并且第一次犯罪必须已被定罪并受到惩罚。如果持续犯罪符合累犯条件,就构成累犯。还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不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为累犯并予以严厉处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具体要件有哪些?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求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号,并经八届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常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商检局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7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商检局1996年7月31日*****《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即构成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号规定,禁止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境外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筑、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和半固体废物。无论何种固体废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
1、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落实境外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堆放是指境外固体废物在我国任何地方随意堆放;
处置是指在境外对固体废物在境内进行焚烧等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有害成分。活动,或固体废物最终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且不再回收利用的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向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该罪的主体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别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有不清楚或新情况,建议您直接登录本站在线提问,了解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闲置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并尽量讲解大概情况,避免信息不完整。**不顺利,答案错误。祝您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