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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建议走诉讼程序。就工程价款发生纠纷,可以向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既然是工程造价欠款,第一,说明工程巳经峻工,第二,说明工程已经进行了决算,第三,这决算巳经审查,双方已经确認,第四,在决算确認的工程造价款中,按原签定的合同付款方式应予支付。由於是以上情况才有工程造价,欠款之说,因此这个问题明摆的就是按期付款的纠纷,是不需要作什么鉴定,更不需司法鉴定,就按违约(合同)追债方式处理,先协商,给期限,然后再起诉,依法讨债。
如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双方已经确认,则不需要鉴定。
如双方尚未确认或对此有争议的,则需要鉴定。可以在起诉之前,双方协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起诉之后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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